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6〕2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完成重大工作任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不包括单位正常运转及履行日常职能所需要的业务经费。
中央、省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以及一般转移支付资金等,国家、省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管理;没有明确规定需要二次分配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清单管理制度,对经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存续、调整情况实行动态管理,纳入清单管理的专项资金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设立、规范管理、权责明晰、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涉及扶持经济社会发展的专项资金要突出重点、注重市场机制、发挥杠杆效应,依据规则分配,尽可能采用贴息、担保、后补助、购买服务等方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审核、预算安排、审核拨付、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直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申请、预算申报、资金分配、项目执行、绩效评价、项目监管和信息公开等。
第七条 市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绩效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 市监察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检举及举报,对违规违纪单位及个人依法依规查处。
第三章 申报设立
第九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等设立。除依据上述规定外,新设专项资金需提供设立背景、政策依据、绩效目标、执行期限和资金规模建议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由市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见附件1),制订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提出整体分配原则、编写申报说明(编写提纲见附件2),一并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用途一致、相近或性质相似的专项资金。每项专项资金明确一个归口主管部门,不得多头管理。
第十二条 新设立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与部门三年滚动财政规划相衔接。现有专项资金应逐步明确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执行期满后自动撤销。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应会同市直主管部门建立新设立专项资金的立项评审机制,通过第三方评估、预算评审等方式进行评审论证。凡未经评审论证的,新设专项资金申请一律不得提交市政府会议研究,一律不得安排预算资金。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结合立项评审情况,对专项资金设立依据、金额、期限、支持方向、绩效目标等进行审核,符合设立条件的,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会议研究。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在设立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和用途、增加或减少资金安排的,由市直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限内出现政策目标完成、设立依据变更、政策内容变化、支持方向重合、绩效评价不合格等情形时,由市财政局提出撤销或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撤销或调整。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具体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并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部门三年滚动财政规划。
第十八条 市直主管部门应提前做好专项资金具体项目的收集和审核工作,根据专项资金年度使用额度,按轻重缓急编制具体项目计划(细化到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年限,逐步减少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再分配),随部门预算编制一并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 对未细化到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市直主管部门应结合单位申报专项资金情况,提出年度使用计划(含专项资金安排额度、分配办法、支持方向和范围等),随部门预算编制一并报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具体项目计划和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结合当年度可用财力,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按法定程序纳入年度预算草案报批。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预算经市人大批准后,市财政局应在20日内批复到市直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对未细化到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市直主管部门应在每年6月30日前,按照本办法及各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提出具体项目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五章 分配安排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一个(类)专项,一个办法”。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第一次接受项目申请前,市直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分配方式、审批程序和监督评价、责任追究等。未出台资金管理办法的不得分配资金,逾期未制定的取消对应项目。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制度,严格按程序和权限审批。专项资金的分配应当集中财力、突出重点、注重绩效,避免重复投入和分散使用。
第二十五条 市直主管部门应建立规范化、标准化、透明化的资金分配制度,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项目法进行分配。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要积极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择优确定支持对象。
第六章 执行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对按规定批准使用的专项资金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七条 用款单位应及时向市直主管部门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市直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直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各项工作,加快支出进度,提高支出的及时性、均衡性和有效性。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支出进度定期通报制度。
第七章 绩效管理及信息公开
第二十九条 市直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编制专项资金预算、项目实施单位申报项目时,应当同步编制绩效目标。市直主管部门对绩效目标进行论证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批复专项资金预算时,同步批复绩效目标。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期间,市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及时督促整改。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市监察局应当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执行完成后,市直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绩效评价,并向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市财政局在市直主管部门绩效评价的基础上组织开展抽查、重点评价或再评价。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和市直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绩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市财政局和市直主管部门预算安排、改进预算管理以及资金分配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应通过部门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主动向社会公开。市直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公开专项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使用方向、分配办法、分配结果、绩效评价报告等。市财政局依据有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预算、决算等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市审计局依据有关规定,做好涉及专项资金有关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的公开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市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滁政〔2011〕12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负责解